朝阳县木头城子镇西三家村村民委员会、王得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1民初3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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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民初3033号案件名称
朝阳县木头城子镇西三家村村民委员会、王得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朝阳县木头城子镇西三家村村民委员会;王得生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1民初3033号原告:朝阳县木头城子镇西三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朝阳县木头城子镇西三家村。法定代表人:刘立东,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王得生,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原告朝阳县木头城子镇西三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得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朝阳县木头城子镇西三家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县木头城子镇西三家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县木头城子镇西三家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朝阳县木头城子镇西三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丽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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