亓建国与管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8民初1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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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民初1375号案件名称
亓建国与管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管彦锋;亓建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8民初1375号原告:亓建国,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富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管彦峰,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富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亓建国与被告管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亓建国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00元,由原告亓建国负担。 审 判 员 吴雪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彩玲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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