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赵某某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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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397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赵某某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39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依据本院生效的(2021)晋1182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劳动报酬357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6元,执行费44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21)晋1182执3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振玲审判员 孔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武渊锴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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