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胡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民终10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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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民终10704号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胡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胡波;宋光林;郑州玺之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民终107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中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佩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波,男,199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飞,河南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光林,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玺之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博。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波、宋光林、郑州玺之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郑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4民初6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48.00元,减半收取324.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王胜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 阳书 记 员 黄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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