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素华、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民初2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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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民初2030号案件名称
曹素华、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曹素华;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2民初2030号原告:曹素华,女,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北万合新城广场。法定代表人:于文涛,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素华诉被告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曹素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对被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素华撤诉。案件受理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曹素华负担。审判员 裴相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艳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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