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延峰、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100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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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1007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延峰、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延峰;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10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延峰,男,汉族。委托执行代理人:胡大伟,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执行代理人:张晓,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唐延路旺座现代城B座2502室。法定代表人:李世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延凤西路36号。法定代表人:谭小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李延峰与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需向申请人李延峰支付钢材款5813817元及利息649779.64元,违约金(违约金以581381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机动车辆,银行存款。经在其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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