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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延峰、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100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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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100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延峰、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延峰;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10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延峰,男,汉族。委托执行代理人:胡大伟,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执行代理人:张晓,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唐延路旺座现代城B座2502室。法定代表人:李世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延凤西路36号。法定代表人:谭小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李延峰与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需向申请人李延峰支付钢材款5813817元及利息649779.64元,违约金(违约金以581381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机动车辆,银行存款。经在其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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