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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越(唐山)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4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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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4180号
  • 案件名称

    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越(唐山)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越(唐山)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4180号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79120289。法定代表人:朱信敏,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文沁,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越(唐山)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农业总公司四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6MA08JENC0L。法定代表人:张宁,职务:总经理。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天越(唐山)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7.0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38.51元,由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慧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辛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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