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越(唐山)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4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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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4180号案件名称
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越(唐山)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越(唐山)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4180号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79120289。法定代表人:朱信敏,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文沁,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越(唐山)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农业总公司四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6MA08JENC0L。法定代表人:张宁,职务:总经理。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天越(唐山)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7.0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38.51元,由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慧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辛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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