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咏军与李德效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5民特1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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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5民特1091号案件名称
李咏军与李德效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咏军;李德效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5民特1091号申请人:李咏军,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航天柏克(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李德效,男,193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印染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代理人:李咏红,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京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李咏军称,其和李德效系父子关系,李德效因早年头部受伤,体弱多病,后患脑梗,常年服药治疗,病情仍无法得到控制,现出现口齿不清,对答不切题,思维不清晰等无法与人正常交流等症状。故诉至法院,请求宣告李德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法院指定自己为李德效之监护人。李德效之代理人李咏红称,李咏军所述属实,我同意李咏军担任李德效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李德效和张xx为夫妻关系,共育有三名子女,即长女李xx,次女李咏红,三子李咏军。经询,李德效父母均已去世,李德效之妻张xx经鉴定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过程中,李咏军申请对李德效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李德效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1年9月3日出具了中衡[2021]精(衡)鉴字第3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德效患器质性智能损害,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辨认能力丧失,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庭审中,李咏红同意由李咏军担任监护人。本院认为: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根据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李德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本院依法宣告李德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本案中,李德效之妻张xx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担任李德效之监护人。李德效之子李咏军与其共同居住,申请做李德效的监护人,李咏红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李德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咏军作为被申请人李德效之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 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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