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甜甜、许洪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2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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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21142号案件名称
于甜甜、许洪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于甜甜;许洪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21142号原告于甜甜,女,汉族,1994年10月20日辽宁省庄河市屯529。委托代理人张诗楠,北京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洪伟,男,汉族,1994年1月1日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普072。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甜甜诉被告许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原告于甜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甜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甜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于甜甜承担。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诗珊本裁定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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