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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立嘉、刘龙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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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646号
  • 案件名称

    徐立嘉、刘龙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太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徐立嘉;刘龙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646号申请执行人:徐立嘉,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刘龙华,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徐立嘉与刘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的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已作出的和解履行计划,并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湖县人民法院(2018)皖0825民初2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晓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 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有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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