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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汪宁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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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461号
  • 案件名称

    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汪宁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汪宁凡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461号申请执行人: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小兵,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珊珊,系该银行职员被执行人:汪宁凡,男,汉族。被执行人:屈会娟,女性,汉族。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汪宁凡、屈会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2020)陕0122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汪宁凡、屈会娟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法院点对点查询系统和人行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有部分银行存款,没有证券、房产、工商、不动产、车辆等信息。3、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汪宁凡存款17570.99元。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具体去向不明,当前无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且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6、本院向本院做出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其还款计划。7、本院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证券、不动产等有价值财产信息。8、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汪宁凡名下的车牌号为陕AC2X50的东风牌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9、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属于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22执4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跃波审判员  潘西社审判员  闫导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云 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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