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三原博佳俞汽车修理厂、刘基库等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316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3167号
  • 案件名称

    三原博佳俞汽车修理厂、刘基库等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三原博佳俞汽车修理厂;刘基库;澄城县永城汽车运输公司
  • 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3167号原告:三原博佳俞汽车修理厂被告:刘基库、澄城县永城汽车运输公司原告三原博佳俞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刘基库、澄城县永城汽车运输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基库、澄城县永城汽车运输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原博佳俞汽车修理厂撤回对刘基库、澄城县永城汽车运输公司起诉。诉讼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段 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轶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