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博佳俞汽车修理厂、刘基库等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3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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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3167号案件名称
三原博佳俞汽车修理厂、刘基库等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三原博佳俞汽车修理厂;刘基库;澄城县永城汽车运输公司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3167号原告:三原博佳俞汽车修理厂被告:刘基库、澄城县永城汽车运输公司原告三原博佳俞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刘基库、澄城县永城汽车运输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基库、澄城县永城汽车运输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原博佳俞汽车修理厂撤回对刘基库、澄城县永城汽车运输公司起诉。诉讼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段 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轶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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