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冬华、陈青云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102财保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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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财保285号案件名称
郭冬华、陈青云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郭冬华;陈青云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2财保285号申请人:郭冬华,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陈青云,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申请人郭冬华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陈青云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具体以法院系统网络查控为准),申请人郭冬华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冬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青云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以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内查询的财产为准);以上第一项存款的冻结时间为一年,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时间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80元,暂由申请人郭冬华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郭 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董凌冰书 记 员 李 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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