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益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同盟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5执9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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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5执9141号案件名称
河南兴益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同盟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河南兴益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同盟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5执914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兴益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126号1号楼1单元11层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54FQG8M。法定代表人符敏刚,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同盟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亢村镇府庄村南头230省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MA3XEFWL5U。法定代表人韩建聚,总经理。关于河南兴益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河南同盟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256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如下:一、经双方确认,被告河南同盟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河南兴益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活动费用117559元及违约金2441元。被告河南同盟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向原告支付6万元;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6万元,二、如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一笔款项,被告应以全部未付活动费用为基数,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且原告有权就全部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因本案产生的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1381元,由被告自愿负担,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因河南同盟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兴益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任义务告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公司负责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另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股权、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工作人员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六、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金额为0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河南同盟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负有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兴益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小涛审判员 郭 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晶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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