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兰、江西正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23民初2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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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23民初2158号案件名称
曾庆兰、江西正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曾庆兰;江西正丰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23民初2158号原告:曾庆兰,女,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告:江西正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万福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792804217H。法定代表人:叶征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黎明,江西惟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义林,江西惟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兰与被告江西正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材料不全、自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兰撤回对被告江西正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7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明金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伍洁洁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23民初2158号原告:曾庆兰,女,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告:江西正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万福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792804217H。法定代表人:叶征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黎明,江西惟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义林,江西惟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兰与被告江西正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材料不全、自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兰撤回对被告江西正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7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明金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伍洁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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