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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琦、抚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恢54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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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恢54号之十一
  • 案件名称

    张琦、抚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琦;抚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无因管理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恢54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张琦,男性,住顺城区。被执行人:抚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400574277930X,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西段)10号楼8号门市。本院在执行张琦与抚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网查抚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抚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抚顺银行名下账户01×××37存款35397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刚审判员 武 强审判员 洪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万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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