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琦、抚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恢54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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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恢54号之十一案件名称
张琦、抚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琦;抚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无因管理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恢54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张琦,男性,住顺城区。被执行人:抚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400574277930X,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西段)10号楼8号门市。本院在执行张琦与抚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网查抚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抚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抚顺银行名下账户01×××37存款35397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刚审判员 武 强审判员 洪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万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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