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某、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9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950号案件名称
贺某某、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贺某某;李某某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950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22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赔偿48376.62元并给付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94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5日、7月6日、8月6日、9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在银行有极少量存款,无工商、证券、房产、车辆等信息。3、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民生银行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立的银行账户。4、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2日、7月16日前往蓝田县不动产登记局、西安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等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无结果。5、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了解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6、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从上述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回6997.33元,该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7、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且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8、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本院依法强制扣划的6997.33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 导 利审判员 李跃波审判员潘西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琦、抚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恢54号之十一 下一篇 李世昌、王金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0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