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贸试验区学洋建材经营部、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17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1719号案件名称
天津自贸试验区学洋建材经营部、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天津自贸试验区学洋建材经营部;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1719号原告:天津自贸试验区学洋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七道交口远航商务中心32-2-103。经营者:翟学洋,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自贸试验区学洋建材经营部经营者,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博,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锦路36号。法定代表人:蔡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宝,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自贸试验区学洋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自贸试验区学洋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9月17日以双方尚未结算还需对账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自贸试验区学洋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半费)25元,由原告天津自贸试验区学洋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嘉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某某与涂志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7民初371号之一 下一篇 张琦、抚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恢54号之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