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涂志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7民初3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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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民初371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涂志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涂志亮;姚世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李沛林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7民初371号之一原告:李某某,女,201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法定代理人:方冰,(原告之父),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法定代理人:郭金莉,(原告之母),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泽国,陕西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明鑫奕,陕西振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涂志亮,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现住陕西省镇坪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负责人:李广泽,男,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涂志亮、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以“本案案情出现新的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28元,减半收取1714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艳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晓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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