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刘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9执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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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9执298号案件名称
彭某、刘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沐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彭某;刘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9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彭某,男,汉族,1972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80年7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申请执行人彭某依据已经生效的沐川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9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支付抚养费600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某银行存款4794.00元,其中案款4747.00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彭某,执行费50.00元依法扣至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刘某现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8月30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彭某,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玉虹审 判 员 邓毅强审 判 员 张宁恒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学章书 记 员 梁旭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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