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凡、鲁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1民初2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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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民初2988号案件名称
许凡、鲁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许凡;鲁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1民初2988号原告:许凡,女,200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告:鲁山,男,199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许凡与被告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许凡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凡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凡负担。审 判 员 刘桂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 琪书 记 员 肖 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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