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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镇支行、黄振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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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1097号
  •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镇支行、黄振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镇支行;黄振艳;唐陆松;王晓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镇支行,住所地:西乡县。负责人:石华章,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敏,男,该支行上高川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程尚智,男,该支行上高川分理处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黄振艳,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唐陆松,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王晓萍(唐陆松之妻),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镇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振艳、唐陆松、王晓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陕0724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黄振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5000元及利息67223.71元(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计算至2019年7月5日),合计202223.71元。之后利息,利随本清。唐陆松、王晓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167元,申请执行费2933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网络查控,扣划被执行人黄振艳银行存款7052元,唐陆松银行存款734.93元,共计执行到位7786.93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陕XXXXXX帕杰罗牌小型越野客车(注册时间为2004年3月1日)一辆及陕XXXXXX号奥迪牌轿车(注册时间为2013年9月28日)一辆,陕XXXXXX号奥迪牌轿车已抵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对以上车辆处置。被执行人黄振艳、唐陆松、王晓萍在工商、不动产、证券、保险等部门无登记信息。经本院线下对其户籍所在地村组调查,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以及财产线索。现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振艳、唐陆松、王晓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核查事实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借款194436.78元及2019年7月5日之后的利息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2167元,申请执行费2933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晓红审 判 员 周治锋审 判 员 蒲仁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 勇书 记 员 艾比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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