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中仁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异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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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异921号案件名称
石中仁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石中仁;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肖波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异921号案外人:肖波,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住该处,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董宇,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新顺南大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8024919808。负责人:王海林,行长。委托代理人:邵宇,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员工,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蔺红伟,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员工,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石中仁,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与石中仁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肖波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肖波称:贵院在执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与石中仁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石中仁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房屋。2018年6月23日,我方与石中仁、秦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以177万元的价格卖给我方。双方约定的办理过户时间最迟为2021年6月2日。2018年9月我方支付全部房款给石中仁,石中仁也将房屋交付我方。上述房屋未完成过户登记是因为石中仁经济困难,并未按时还清银行贷款解除抵押,肖波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提出案外人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北京市顺义区×××房屋的执行,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针对肖波的主张,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称:不同意肖波的异议请求,该房产登记在石中仁名下就是石中仁的财产。经审查查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与石中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京0113民初5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石中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借款本金90571.86元、凤凰福瑞卡用信手续费及违约金(截至2020年2月20日的凤凰福瑞卡用信手续费2777.52元、违约金为9452.32元,及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凤凰福瑞卡用信手续费及违约金,按《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石中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京0113执879号。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查封石中仁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房屋。肖波以其在本院查封之前已签订买卖合同、合法占有该不动产、支付全部价款且未办理过户并非自身原因为由要求排除执行。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排除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权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石中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石中仁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房屋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肖波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知该房产已设定抵押仍然将全部案款直接支付给了石中仁本人而非抵押权人,导致无法及时解除抵押并办理过户,可见肖波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肖波关于未办理过户是因石中仁的原因而非肖波自身原因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对肖波要求排除执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肖波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康占北审 判 员 单立勋审 判 员 李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晨蕊书 记 员 张丹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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