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西、徐州中缘军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02执13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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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02执1352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华西、徐州中缘军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徐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华西;徐州中缘军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州唐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唐顶山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02执13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华西,男,198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徐州中缘军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张卫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唐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何彦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顶山,男,1989年2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刘华西与徐州中缘军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州唐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唐顶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苏0302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徐州中缘军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州唐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唐顶山应支付给刘华西款项351037.6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刘华西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上银行查询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徐州中缘军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州唐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唐顶山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中缘军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州唐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唐顶山房产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3、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中缘军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州唐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唐顶山名下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4、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中缘军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州唐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唐顶山名下网络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网络银行存款;5、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中缘军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州唐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唐顶山名下证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开户;6、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中缘军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州唐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唐顶山名下股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开户;7、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中缘军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州唐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唐顶山股权投资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8、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9、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10、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地。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认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徐州中缘军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州唐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唐顶山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华西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文庆审判员 盛如虎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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