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燕飞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623执恢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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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623执恢113号案件名称
孔燕飞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孔燕飞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623执恢113号孔燕飞: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18)吉0623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8)吉0623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责令被执行人吴云立即缴纳罚金400000元。通过对被执行人孔燕飞的财产进行了网上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孔燕飞有存款共计28174.57元已强制扣划至罚没款专户。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查明被执行人孔燕飞在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未返还的执行款371825.43元,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恢复立案执行,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6执恢38号案件中提取371825.43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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