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1030执1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030执170号案件名称
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1030执170号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2793.5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2793.5元,其中,本金11914.9元,利息878.6元。至此,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晋1030民督4号支付令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白城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02执保1023号 下一篇 孔燕飞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623执恢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