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阳泉市分行、王力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302执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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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执1187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阳泉市分行、王力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阳泉市分行;王力克;王萍;李秋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302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阳泉市分行。负责人:白学武,行长。被执行人王力克,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王萍,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李秋芳,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阳泉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力克、王萍、李秋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302民初57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王力克、王萍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阳泉市分行贷款剩余本金114506.37元,截止2020年1月8日,利息、罚息共计75814.2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90320.6元。被执行人王力克自2020年11月起,每月25日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阳泉市分行人民币5000元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王萍和李秋芳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0)晋0302民初5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荆海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利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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