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人民政府、隋朝顺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恢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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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恢1247号案件名称
集贤县人民政府、隋朝顺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集贤县人民政府;隋朝顺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恢1247号申请执行人:集贤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县县长。被执行人:隋朝顺,男,41岁。本院在执行集贤县人民政府与隋朝顺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集贤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黑0521民初32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 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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