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曜鑫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江苏诺菲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6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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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6930号案件名称
上海曜鑫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江苏诺菲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海曜鑫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江苏诺菲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展览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6930号原告:上海曜鑫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明国,总经理。被告:江苏诺菲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原告上海曜鑫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诺菲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曜鑫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本案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曜鑫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陈 强法官助理 唐诗婕书 记 员 唐诗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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