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爽、高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恢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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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恢80号案件名称
职爽、高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职爽;高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职爽,男,汉族,1990年6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高原,男,汉族,1989年9月28日出生,甘肃省成县人,现住甘肃省成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1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职爽与高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主动履行。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高原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高原名下无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由于被执行人高原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对其信用惩戒。现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高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职爽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旭霞审判员 田亮亮审判员 牛旭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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