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海某、罗志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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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552号案件名称
淡海某、罗志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淡海某;罗志某;蒋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552号申请执行人淡海某,男,汉族,1957年5月3日出生,住汉滨区江南一品154501室,身份证号码:612401198903130034。被执行人罗志某,男,汉族,1980年9月26日出生,住紫阳县双桥镇庄房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60709073X。被执行人蒋丽,女,汉族,1983年3月18日出生,住紫阳县双桥镇庄房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30218002X。申请人淡海某与被执行人罗志某、蒋丽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汉滨民初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执行人罗志某、蒋丽共同偿还申请人淡海某借款壹佰万元,并按月息2%的借款利率承担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清偿完毕止的利息,二、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4700元,执行费124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7月13日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2021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住所进行了解及财产进行传统调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均未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5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 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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