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超等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03执恢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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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执恢929号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超等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超;陆微娜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03执恢929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政府大楼,法定代表人:叶慧洁。 被执行人:张超,男,1974年04月09日出生,其他,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陆微娜,女,1980年03月18日出生,其他,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超、陆微娜为计划生育的(2013)台黄行审字第00334号行政一案中,于2021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超、陆微娜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超、陆微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罚款人民币13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850元。但被执行人张超、陆微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关于本院(2013)台黄行审字第00334号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柯澄川 审判员方可可 审判员洪金献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金晨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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