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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云、张凤艳等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3执异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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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执异35号
  • 案件名称

    张凤云、张凤艳等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凤云;张凤艳;张术萍;张凤利;张玲玲;张玉;王甫(福)琴;辛贵春;张菲菲;张扬扬;张凤友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异35号申请人:张凤云,女,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申请人:张凤艳,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张术萍,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张凤利,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张玲玲,女,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人:张玉,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六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洪军,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辛贵春,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张菲菲,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张扬扬,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甫(福)琴,女,于2017年11月27日死亡。被执行人:张凤友,男,于2017年5月15日死亡。本院在审理王甫(福)琴与张凤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鞍岫民黄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张凤友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王甫(福)琴于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鞍岫执字第717号。现因申请执行人王甫(福)琴、被执行人张凤友死亡,申请人张凤云、张凤艳、张术萍、张凤利、张玲玲、张玉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辛贵春、张菲菲、张扬扬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提供王甫(福)琴死亡医学证明、本院(2012)鞍岫民黄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陈家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4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甫(福)琴死亡后,其长子张凤柱(已死亡)由张玉、张玲玲代为继承、次子张凤利、长女张凤云、次女张凤艳、三女张术萍有权继承其遗产及债权,被执行人张凤友死亡后,其妻子辛贵春、长女张菲菲、次女张扬扬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接受继承,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故申请人张凤云、张凤艳、张术萍、张凤利、张玲玲、张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张凤云、张凤艳、张术萍、张凤利、张玲玲、张玉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被申请人辛贵春、张菲菲、张扬扬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乔宝林人民陪审员  尹向阳人民陪审员  梁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徐晓欢书 记 员  高婷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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