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云、张凤艳等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3执异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执异35号案件名称
张凤云、张凤艳等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凤云;张凤艳;张术萍;张凤利;张玲玲;张玉;王甫(福)琴;辛贵春;张菲菲;张扬扬;张凤友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异35号申请人:张凤云,女,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申请人:张凤艳,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张术萍,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张凤利,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张玲玲,女,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人:张玉,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六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洪军,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辛贵春,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张菲菲,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张扬扬,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甫(福)琴,女,于2017年11月27日死亡。被执行人:张凤友,男,于2017年5月15日死亡。本院在审理王甫(福)琴与张凤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鞍岫民黄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张凤友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王甫(福)琴于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鞍岫执字第717号。现因申请执行人王甫(福)琴、被执行人张凤友死亡,申请人张凤云、张凤艳、张术萍、张凤利、张玲玲、张玉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辛贵春、张菲菲、张扬扬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提供王甫(福)琴死亡医学证明、本院(2012)鞍岫民黄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陈家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4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甫(福)琴死亡后,其长子张凤柱(已死亡)由张玉、张玲玲代为继承、次子张凤利、长女张凤云、次女张凤艳、三女张术萍有权继承其遗产及债权,被执行人张凤友死亡后,其妻子辛贵春、长女张菲菲、次女张扬扬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接受继承,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故申请人张凤云、张凤艳、张术萍、张凤利、张玲玲、张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张凤云、张凤艳、张术萍、张凤利、张玲玲、张玉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被申请人辛贵春、张菲菲、张扬扬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乔宝林人民陪审员 尹向阳人民陪审员 梁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徐晓欢书 记 员 高婷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江苏圣瑞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690号 下一篇 王成、庄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8执3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