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庄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8执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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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8执392号案件名称
王成、庄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成;庄桃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8执392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男,1979年1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被执行人:庄桃,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申请执行人王成与被执行人庄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4028民初4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庄桃自愿向王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50120元。还款方式为:两年内按季度支付共计八期,每期偿还6265元,自2020年第三季度起偿还,每季度的第二个月20日之前付清。如有任何一期违约,王成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案款;案件受理费431元,由庄桃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1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自愿达成了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庄桃尚欠申请人王成借款50551元(大写:伍万零伍佰伍拾壹元整)自2021年10月开始,被执行人庄桃在每月26日之前向申请人王成偿还借款1000元;二、如果被执行人庄桃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何一笔欠款,则申请执行人王成恢复(2020)新4028民初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三、王成自愿放弃其他权利;四、双方的纠纷在庄桃履行完上述义务后了结,再无他涉。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028执3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赛达合买提·皮旦审判员 叶斯波拉提·将达吾列提审判员 李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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