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圣瑞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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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690号案件名称
江苏圣瑞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江苏圣瑞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王宗兴;李美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690号申请人:江苏圣瑞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5714583XF,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无锡西站物流园区洛神路1号国金钢材城C幢001室。法定代表人:苏松珠。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65782318P,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西路288号2幢319室。法定代表人:王宗兴。被申请人:王宗兴,男,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申请人:李美珍,女,196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圣瑞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王宗兴、李美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圣瑞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王宗兴、李美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王宗兴、李美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浦湖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左月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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