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蔡伯清与魏树贵不当得利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823财保211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823财保21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蔡伯清与魏树贵不当得利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剑阁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蔡伯清;魏树贵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财保21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蔡伯清,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申请人:魏树贵,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解除保全申请人蔡伯清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川0823财保2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魏树贵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予以冻结,保全限额5700.00元;对申请人蔡伯清提供的担保财产:蔡伯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的银行存款5700.00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蔡伯清以双方已庭外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蔡伯清与被申请人魏树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双方已庭外履行完毕。解除保全申请人蔡伯清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魏树贵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57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蔡伯清提供的担保财产:蔡伯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的银行存款5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成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蒲 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