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28民初1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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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28民初1932号案件名称
彭某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罗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彭某某;吴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28民初1932号原告:彭某某,男,199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被告:吴某某,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彭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以被告吴某某货款履行期限未全部届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再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邹坤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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