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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28民初1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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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728民初1932号
  • 案件名称

    彭某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罗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彭某某;吴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28民初1932号原告:彭某某,男,199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被告:吴某某,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彭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以被告吴某某货款履行期限未全部届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再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邹坤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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