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玲珠、虞和武等王立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3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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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03执3401号案件名称
王玲珠、虞和武等王立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玲珠;虞和武;王立铭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03执3401号 申请执行人:王玲珠,女,1983年07月30日出生,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虞和武,男,1965年09月1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立铭,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王玲珠为与被执行人虞和武、王立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203民初67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暂计2312000元并支付利息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2日就本案还款金额、期限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03执34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正伟 审判员毛建军 审判员杨晨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应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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