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费新飞、郭正祥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3执9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3执9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费新飞、郭正祥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陕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费新飞;郭正祥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3执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费新飞,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武义县。被执行人郭正祥,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长兴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3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正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正祥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返还申请执行人费新飞保证金300000元,并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正祥的银行、不动产、工商、税务、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郭正祥的银行存款账户和互联网金融账户,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郭正祥的账户存款2290.86元。本院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正祥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郭正祥住所地的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郭正祥的财产状况进行实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正祥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费新飞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郭正祥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正祥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费新飞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郭正祥现在的具体住址。根据申请执行人费新飞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正祥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及时反馈给申请执行人费新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3执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小安审 判 员  胡春鹏人民陪审员  岳有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昊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