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汪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478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4781号之一案件名称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汪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汪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4781号之一申请人: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住本市文化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301095-X。被执行人:汪涛,男,1989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与汪涛诉讼费移送执行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皖0202民初4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涛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贤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丁 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曹登春与重庆市以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525号 下一篇 姚正剑、苏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2执16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