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登春与重庆市以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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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525号案件名称
曹登春与重庆市以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曹登春;重庆市以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5525号 原告:曹登春,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华,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以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报恩路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66415819W。法定代表人:谭培恒,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培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重庆存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登春与被告重庆市以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曹登春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登春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以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登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曹登春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邢文川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谭茗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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