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正剑、苏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2执1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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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1675号案件名称
姚正剑、苏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姚正剑;苏刚;苏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2执1675号申请人:姚正剑,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苏刚,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苏林,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申请执行人姚正剑与被执行人苏刚、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1022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姚正剑于2021年9月2日申请环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由被执行人苏刚、苏林支付借款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4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苏林名下住房公积金30803元(含357元执行费),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已领取完毕,本案案件款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环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1022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1022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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