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姚正剑、苏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2执167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1675号
  • 案件名称

    姚正剑、苏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姚正剑;苏刚;苏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2执1675号申请人:姚正剑,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苏刚,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苏林,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申请执行人姚正剑与被执行人苏刚、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1022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姚正剑于2021年9月2日申请环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由被执行人苏刚、苏林支付借款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4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苏林名下住房公积金30803元(含357元执行费),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已领取完毕,本案案件款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环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1022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1022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