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辉、柴红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31民初4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31民初403号案件名称
王亚辉、柴红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亚辉;柴红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黄 龙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631民初403号原告:柴红勤,男,汉族,生于1959年3月4日,现住黄龙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3XXXX903040315。被告:王亚辉,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30日,现住黄龙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608302014。原告柴红勤诉被告王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红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柴红勤负担。 审 判 员 霍 宏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霄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