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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辉、柴红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31民初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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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31民初403号
  • 案件名称

    王亚辉、柴红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亚辉;柴红勤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黄 龙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631民初403号原告:柴红勤,男,汉族,生于1959年3月4日,现住黄龙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3XXXX903040315。被告:王亚辉,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30日,现住黄龙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608302014。原告柴红勤诉被告王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红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柴红勤负担。  审 判 员  霍 宏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霄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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