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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祝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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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721号
  •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祝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祝成;付娟;祝师军;张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72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负责人:王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万杰,该支行黄池分理处负责人。被执行人:祝成,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被执行人:付娟,女,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被执行人:祝师军,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张莉,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祝成、付娟、祝师军、张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4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祝成、付娟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利息68604.35元及2020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祝师军、张莉对此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祝成、付娟、祝师军、张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3860元,申请执行费2579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祝师军、张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祝师军、张莉约定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同时交纳案件受理费3860元,申请执行费2579元;剩余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约定于2022年3月30日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对和解约定长期履行期限的案件,应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4执72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穆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邢汉飞书 记 员 王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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