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博文、冯桂红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4执3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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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执3976号案件名称
陈博文、冯桂红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博文;冯桂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4执3976号申请执行人:陈博文,男,193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冯桂红,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博文与被执行人冯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于收案后7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20)辽0114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欠款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无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告知本人后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114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董文强执行员 崔 凯执行员 刘珏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姬明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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