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繁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2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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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2026号案件名称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繁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繁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2026号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周桂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友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漪。被告:上海繁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张诚。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繁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9月10日上午10时开庭审理,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22元,均由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贵贤书记员 廖慧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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