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微、张微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退6580(2021)陕0112执658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6580号
  • 案件名称

    张微、张微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退6580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微;张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65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M36738305439。负责人:陈大鹏,总裁。被执行人:张微,女,1989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张微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16986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7177.9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执行回案件款957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现被执行人张微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足额互联网存款、无证券、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审 判 员    王  昆                          审 判 员    别  致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范翠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