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贾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3民初7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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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民初7145号案件名称
管某、贾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利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管某;贾某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3民初7145号原告:管某,男,199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贾某,女,200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管某与被告贾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管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管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管某负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诗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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