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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黎、长沙市开福区联播机票代理服务部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35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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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350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黎、长沙市开福区联播机票代理服务部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杨黎;长沙市开福区联播机票代理服务部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35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黎。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联播机票代理服务部。申请执行人杨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联播机票代理服务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8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文书载明:一、驳回原告长沙市联播机票服务部代理服务部的诉讼请求;二、原告长沙市联播机票服务部代理服务部应当对(2020)湘0105民初8690号案件湖南联播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对杨黎应支付的工资差额24020元及经济补偿金15000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沙市联播机票服务部代理服务部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联播机票代理服务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1年5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杨黎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联播机票代理服务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依法向被执行长沙市开福区联播机票代理服务部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联播机票代理服务部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8日、5月20日、9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证,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联播机票代理服务部名下暂未发现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2021年5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联播机票代理服务部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分别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监管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上述单位协助查询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联播机票代理服务部名下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联播机票代理服务部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2021年6月,本院工作人员向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联播机票代理服务部住所地社区发出协助调查函,但至今无反馈。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杨黎,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联播机票代理服务部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联播机票代理服务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杨黎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35941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联播机票代理服务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105民初86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淳审 判 员  余志顺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邓 平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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