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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洪亮与张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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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055号
  • 案件名称

    崔洪亮与张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崔洪亮;张萌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洪亮,男,199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新,吉林市丰满区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萌,女,199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煤医西坝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护士,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洪亮因与被上诉人张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2民初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洪亮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崔洪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洪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1173元,由上诉人崔洪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英审判员    卢佳欢审判员    任宝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冬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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